不得以组织研学旅行为名开展变相旅游

分类:教育政策 时间:2021-02-11

北京市教委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研学旅行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小学原则上不出京、中学原则上不出境开展研学旅行活动。不得将学生参加出京研学旅行活动情况作为学校教育评价的依据和标准,不得与学生升学、毕业挂钩。

研学旅行小学原则上不出京中学原则上不出境

北京市教委表示,各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对辖区中小学研学旅行活动的管理职责,小学原则上不出京、中学原则上不出境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建立健全管理规范、责任清晰、部门协同、保障安全的研学旅行工作机制,研制区级管理制度。统筹推进区域内研学旅行基地建设。

学校组织开展研学旅行可采取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的形式。学校自行开展研学旅行的,要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比例教师和安全员,也可吸收少数家长作为志愿者,负责学生活动管理和安全保障,与家长签订协议书,明确学校、家长、学生的责任权利。

学校委托开展研学旅行的,应选择依法注册并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参照国家文化和旅游局颁布的《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 054-2016)》)、信誉好,具有一定学生实践活动组织经验的旅行服务机构作为研学旅行活动承办方,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

出京研学旅行不得与学生升学、毕业挂钩

学校在组织研学旅行活动前,要通过召开家长会或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告知家长活动意义、时间安排、出行线路、费用收支、学习内容和有关注意事项等信息。如委托开展,还应告知承办方信息,使家长充分了解活动组织情况。

各区要加强对学校出京研学旅行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制定更为细致严格的备案制度。加强和规范研学旅行收费,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政策,向家长公开费用收支情况。合理核算成本,确保研学旅行活动公益性原则。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组织学生参加研学旅行活动中牟取任何利益。

学校组织出京研学旅行活动,应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原则,不得将学生参加出京研学旅行活动情况作为学校教育评价的依据和标准,不得与学生升学、毕业挂钩。学校应为不参加活动的学生提供相关课程学习机会,确保学习效果。

各区要加强对辖区中小学开展研学旅行的指导,充分依托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与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统筹考虑,使研学旅行和学校课程有机融合,与课堂教学相互衔接,引导学生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人做事。

各学校要积极完善研学旅行课程,以各学段各年级教学内容为参照,深化跨学科整合,结合学生身心特点、接受能力和实际需要精选主题,研制研学旅行的教案学案,做到立意高远、目标明确、活动生动、学习有效。促进学生在研学旅行中增强“四个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不得以组织研学旅行为名开展变相旅游

学校要加强研学旅行组织过程管理,行前做好活动设计与安排,行中做好活动组织与管理,行后做好教育效果的固化与提升。完善研学旅行评价机制,对学生参加研学旅行的情况和成效进行科学评价。不得以组织研学旅行为名开展变相旅游,确保学生“游有所研”“旅有所学”,避免“只旅不学”。

学校直接购买承办方研学旅行产品的,应要求承办方根据学校需求,提供研学旅行《教育服务计划书》,明确教育目标、活动内容、课程设置方案和具体行程安排。要求承办方提供组织和指导学生开展研究学习和旅行体验活动的专业人员,探索依托“双师制”开展教育实践活动。

学校要将研学旅行作为提升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途径,在实践体验中培养学生优良道德品质、磨炼坚强意志、促进身心健康,将良好的行为习惯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知行合一,在活动中展示首都中小学生的文明风貌。

各区教委和中小学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研学旅行安全保障方案,强化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区教委应督促学校落实安全责任,严格审核学校报送的活动方案(含意外险、校方责任险等保单信息)、安全和应急预案。学校需与家长及研学旅行承办方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学校要主动监督承办方选择的食宿、交通等服务供应方的资格资质、服务内容、安全条件等情况,监督承办方、供应方提供的研学服务是否合规合法并符合学生年龄特点。

研学旅行活动一般应由校级领导带队,配齐配足安全保障力量。活动前,学校要对师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公共卫生教育,活动中采取适宜的学生管理模式,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要加强应急管理,明确学生生病或受伤等应急情况处理流程,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与承办方一起做好研学旅行医疗及救助工作,确保随行医疗救助力量,妥善保管就诊医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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